如果持續使用「汽車使用燃料費」課徵這筆「道路使用費」,套用在電動車上更容易陷入「名不正、言不順」當中。一方面電動車並未使用燃料,光是課徵名義就容易引起爭議,另一方面若以現行排氣量級距作為標準,電動車亦沒有引擎排氣量,也無法直接套用。而且,就算沿用電動車牌照稅的動力標準,也無法反應實際的道路使用狀況。
而且,也因為電動車不使用燃料關係,隨同加油一同徵收的「隨油徵收」辦法也相對不可行。如果,要使用里程計費,是否應該額外安裝里程錶、里程錶增加的成本該由何者吸收?也是需要討論的議題。不過,也因為這樣的爭議,雖然目前電動車「燃料費」稅金標準尚未定案,交通部長態度卻是偏向於「隨車徵收」,也就是與現行類似,以車為單位,依照未來設計出的稅金級距定額繳納。
但是,該用何種標準作為課徵「電動車燃料費」級距?或許除了實際使用道路的里程數之外,可依將對於道路的「破壞程度」作為參考項目。例如:車重、扭力值等,由於車重高、瞬間扭力大,都是可能加劇路面損壞的原因之一,或許未來在制度設計上可以列為標準之一,在傾向隨車徵收的態度中,找尋一個更能反映道路使用狀況的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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