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在2023年6月30日上路違規檢舉記點新制之後,放寬民眾檢舉項目由46項增加至59項,記點項目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寫的25項變成55項,雖然讓整個道路安全有所改善,在2023年的30日內死亡人數比起2022年下降41人,卻也造成許多社會爭議衍生,包括檢舉違規案件數量暴增、職業駕駛人工作權受影響,所以交通部經過開會檢討後,於行政院會上通過《道交條例》的修正案,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不記點,而逕行舉發也不予記點。
而行政院院會今 (7) 日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基本上就是有10項輕微違規限縮,不開放讓民眾檢舉,內容如下:
-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第31條第6項)
-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第31條之1第2項)
-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第31條之1第3項)
-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第50條第2、3款)
-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 (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第55條第1項第1款)
-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第55條第1項第2款)
- 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第55條第1項第4款)
-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 (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 (第56條第1項第1款)
-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第56條第1項第3款)
-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第56條第1項第10款)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長林福山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逕行舉發 (含科技執法) 不予記點,除非當場舉發可確認實際駕駛人,才會進行記點。另外,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修正為1年2次為限,等於可以扣抵4點。
交通部強調,微罪限縮檢舉並不會因此降低執法強度,也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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