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km/h龜速佔用內線!遭開罰竟還二度提訴訟 法官再判敗訴確定!

近日有位男子於國道內線車道行駛84km/h被開罰,沒想到該男子不服二度提起訴訟。(示意圖,圖片來源/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眾所周知國道內線車道為超車道,是給需要超車的駕駛使用,若是沒有超車的事實不得佔用,除非道路順暢時,可以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限行駛。然而先前有位林姓駕駛,在國道6號以時速84km/h的速度使用內線車道,此路段最高速限為100km/h,因此被警方依法開罰,沒想到林男提起行政訴訟,並表示,法律規定醒行車於不堵塞的情況下「得」對高速限使用內線,而非「應」,並且指出該罰單沒有完整的機關全名,認為沒有法律效益。

國道各線路的宣導與使用規定實施已有相當長一段時間,無法理解林男訴訟原因。(示意圖,圖片來源/ 新北交通警察大隊)

林男主張這兩點為其訴訟理由,尤其是法規的用字,立法用意應該是指小型車雖然可以在不塞車時使用內線車道,但是車速還是受到最高速限的限制,代表駕駛並非一進入到內線車道就要以最高速限行駛,它認為必須將罰單撤銷。不過彰化地方法院卻不認同林男的說法,其中警方的舉發通知單上記載的內容屬實且明確,舉發機關的全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雖然少印了最後2字,但還是不影響違規事由的認定,也不會使民眾權益受損,不影響這張罰單的法律效力與合法性。

而最重要的是速限的違規事實,法官認為依照規定,國道上的內線車道僅允許小型車超車,或是以該路段規定的最高速限行駛,若是無法符合上述兩項規定,則需要使用其他車道,才能維持國道上的行車順暢與秩序。但是林男沒有依照規定,以最高速度行駛內線的事實,違反超車到的使用規定之外,也長時間佔用內線車道,同時84km/h遠遠低於100km/h,判決敗訴;至於林男不服以同樣理由再提二審,卻再次被法院遲相同解釋判決敗訴。

經過二審法官還是判決林男敗訴。(圖片來源/ 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實際上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點就有清楚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代表國道內線的小型車除此兩種使用方式之外,其他的使用方式都是違規行為。只是內線車道為超車道在使用規定以及宣導方面都已經有段時間,身為有駕照用路人幾乎不會不知道這條規定,若是不清楚國道使用規定,可能也代表國內的駕照取得還是欠缺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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