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燈不單單只有照明功能,作為行車過程的重要工具,不少駕駛也會將閃燈當作提醒前車的示意功能。不過,閃燈要如何讓前方駕駛不要備感壓力,過去國道警察就曾宣導駕駛使用閃燈應以一下為限,否則可能構成惡意逼車,而對此就有民眾在網路上發問,詢問網友們被閃大燈時的開車感受,結果意外引來不小討論。
網友在PTT上發文分享,表示平時開車途中碰到龜車、路隊長的次數實在不少,為了示意前車加速或告知對方駕駛讓道,自己偶爾會透過閃燈提醒前方車輛。不過,原Po耳聞不少駕駛都對閃燈感到反感,因此擔心閃燈一舉會造成前方駕駛不滿,因此決定詢問網友們「被閃大燈的感受如何?」,並好奇被閃燈後的駕駛是否會反思有無影響到後方車輛,或是純粹感到不滿。
文章曝光後湧入網友留言。有人認為被閃大燈的感受確實很差,因為不少駕駛閃燈的方式頗具「惡意」習慣連續閃爍,除了不符合示意方式的開車禮儀外,夜間行車連續閃燈的行為也很容易造成危險。但是,也有網友認為只要按照交通法規開車,正常情況下並不會被其他車輛閃燈,因此行車間偶發被其他駕駛閃燈,則可能要思考自己是否車速過慢或是無意間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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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原Po貼文,有網友就特此對被閃燈一事作出回應,網友提到面對閃燈不該抱持負面情緒,而是要思考應該如何用「方向燈」回覆後車的閃燈請求。像是在高速公路內線被閃,即可以透過右方向燈告知後車超車後即將駛離,同理亦然,如果在外線被閃燈則可以閃爍左方向燈並換道行駛,倘若一旁有車輛並行,就稍微加速騰出空間供後方車輛超車,另外山路被閃燈則可以尋找適當路段打方向燈靠邊,供後車通過同時反思自己是否行駛速度過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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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警方已經多次宣導閃燈的正確使用方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就明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只能以變換燈光一次為限 (即閃大燈一次),且不得連續密集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倘若閃燈超過一次,則可能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駕駛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以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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