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道3號屏東竹田南下路段附近,民眾在內線車道看見一輛東港分局的警車龜速行駛,憤而向國道警察投訴,並表示有行車紀錄器畫面為證。不過,國道警方後續出面表示,行車紀錄器的錄影畫面或GPS車速僅能作為參考,無法代表真正的數據,無法以此逕行舉發,而東港分局也解釋,是因為有施工才降低速度,絕無刻意當烏龜車。
根據跟在警車後方的駕駛人表示,他行駛於該高速公路路段的最高速限為110公里,而警車不知為何踩煞車減速,他撇了儀表一眼,發現時速不到90公里,且因為雙線道的外車道也有慢車,所以也無法超車。
投訴駕駛進一步提到,他跟在警車後方龜速一陣子,本以為是前方有狀況,警車才開不到110公里,但等到外側車道沒車之後,變換車道加速超過,發現警車前方根本沒車,只是也不敢按喇叭提醒,就怕被誤認為挑釁,加上後續再查看行車紀錄器畫面,更看見GPS顯示的速度不到90公里,決定向國道服務專線1968投訴。
對此,東港警分局出面解釋,11月15日下午,是第5組同仁駕駛巡邏車到交通隊洽公結束要返回分局,行經國3南下路段時,因該路段旁邊正在施工,配合施工狀況才稍微減速以策安全,但全程若能以最高速限行駛都會保持車速,並未刻意龜速占用內線車道。
至於國道警方回應,接獲民眾投訴時有派車前往附近路段,但未看見巡邏車該輛東港警分局的巡邏車,且未發現有車流速度過慢之情形。國道警也提醒,慢速車不屬於可檢舉之項目,須由國道警方以認證的測速器與攝影機器材蒐證後,確認屬於龜速才能逕行舉發。如果有駕駛人占用內側車道龜速行駛,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處駕駛人6,000~12,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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