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酒駕,隨著酒駕產生的悲劇越發頻繁,讓政府不斷修法加重罰責與加強取締,甚至各地政府還開設了專區來公布累犯名單。但相對地同樣都是施用妨害專注力的物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毒駕」,在修法之前卻因為法律制定的漏洞導致難以成立,以至於外界有了「酒駕零容忍但毒駕輕縱」的批評。所幸在最新一期的行政院院會上,拍板定案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同步修法,將毒駕的執法標準明確化,刑責也同步加重!
其實現行的刑法第185條之3中,就已經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毒駕規定,但對其中的「致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較模糊,實務上常見是以平衡檢測來做判斷,但一來平衡檢測原本就不屬於駕照考驗項目,而且跟酒駕只需酒測值達0.25毫可就可推定的標準相去甚遠。
因此這次的修法其中一個目的就是明確化執法標準,目前的修法草案的毒駕判定標準為只要使用毒品經尿液檢測判為陽性就會構成刑責,而有其他情事足以判斷駕駛施用毒品而導致無法安全駕駛的化,同樣也會符合毒駕標準。同時毒駕的罰則也同步加重,只要被查獲毒駕的話,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如果是在10年內毒駕累犯的話,毒駕致人於重傷者的刑期加重至最重10年有期徒刑,罰金也上升到200萬元以下;累犯毒駕又致人與死的話,最重可處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來就跟刑法第185條之3有高度關聯的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這次也同步修法統一構成要件,但毒駕刑責比起刑法規定要來得更重,軍人還多了毒駕軍用交通工具刑責會加重二分之一這條,對此國防部是表示這都是為了要落實毒品零容忍的政策。
不過目前行政院院會上拍板定案的修法仍是草案,有待送交立法院並經過三讀程序後才可以正式實施,但至少這次修法能夠把過去毒駕難以構成的漏洞給補上,同步加重的罰則應該能夠發會遏止作用。提醒使用毒品已經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更不要在施用後上路危害其他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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