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酒駕! 違規沒入車輛、肇事致死最高死刑修法一讀通過

有鑒於酒駕事件頻傳,儘管屢屢升高酒駕罰則,警政署也持續推行「酒駕零容忍」執法政策,酒駕憾事仍不斷發生。為此,國民黨籍立委江啟臣提案修正《刑法》第185-3條,將酒駕致人於死刑責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5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修改為「12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且同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將酒駕列為須依法沒入車輛的違規態樣。以上兩修正草案今日 (5/21) 正式於立法院一讀通過,期望透過提高刑責方式,遏止酒駕發生,也藉由違規沒入車輛,提早防止酒駕意外發生可能。

由於酒駕意外憾事不斷發生,日前亦發生名嘴黃暐瀚母親清晨外出遭酒駕撞擊致死案例,再度引起民眾怒吼,認為刑罰過輕,不足以嚇阻酒駕違規。為此,立委江啟臣提案修正《刑法》第185-3條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透過拉高刑罰與違規沒入車輛方式,期望遏止民眾酒駕。其中《刑法》第185-3條主要修正內容在於提高整體刑責,提高酒駕、毒駕等罪太駕駛行為處罰強度,無論是否發生意外。

《刑法》第185-3條現行條文規定,無論是否肇事,酒駕、毒駕行為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以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累犯,且為5年內再犯,致死者加重為5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這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內容則是將酒駕與毒駕刑罰加重為7年以下、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與重傷也同步加重,並且刪除原有累犯相關條文,只要酒駕或者毒駕致人於死,刑罰直接升級為12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則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另外,為了防止酒駕事故發生,江啟臣同步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除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增列酒駕為需沒入車輛的違規態樣。現行條文規定,若檢出酒駕、毒駕狀況,除罰鍰之外,還需將車輛移置保管,同時吊扣執照。若是違規累犯超過3次、臨檢拒測、肇事拒檢等狀況,且致人死亡或重傷者,才能夠沒入車輛。修正草案則是直接將範圍擴大到酒測超標、吸食毒品或迷幻藥納入,並且刪除第9項中的「肇事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條文,換句話說,只要酒測超標,執法單位就可以依法沒入車輛,避免憾事發生。

以上兩條條文已經在今日於立法院一讀通過,未來只要經過二讀與三讀程序即可完成修法,加重酒駕罰則。這波修法算是相當「順應民心」的修正方向,期望透過持續加嚴罰則,以「嚴刑峻法」方式嚇阻人民違規。不過,亦有研究指出一味提高刑罰,並無助於嚇阻犯罪,甚至有可能帶來「暴力化」效果,未來三讀通過後,究竟能否達成效果仍有待觀察。或許仍需搭配目前已經實施的酒駕防治教育訓練、酒癮治療以及強制加裝酒精鎖等措施,共同達成減少酒駕違規與肇事發生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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