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底高雄酒駕造成一家三口一死三傷悲劇以來,酒駕肇事案件不僅沒有減少,日前更在臺南發生酒駕衝撞機車道機車騎士致死的意外,為了杜絕酒駕悲劇,立法院近日正在積極審理《刑法》第185-3條修法,更有立委提案將酒駕致人於死刑責提高到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針對這樣的修法方向,法務部建議仍須審酌「罪刑相當」原則,請立委再詳細審酌。不過,法務部同時也提出修法方向,建議初犯刑度可從現有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30萬元以下罰金」,並且拉長再犯計算年限,從現行5年加長至10年,同時增訂得併科罰金,可以同步剝奪加害人自由以及財產作為懲罰手段。
在這次的修法中,不分朝野藍綠,各立委與黨團共提出14個版本的刑法第185-3條修正草案,其中更有部分版本希望可以把酒駕致人於死的刑度朝向刑法第271條第1項,也就是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看齊,也就是把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於殺人罪。另外,亦有部分草案希望在第185-3條增列幫助犯與教唆犯條文,甚至是增訂條文規定,如果借用動力交通工具 (汽車、機車) 給予他人,結果該借用人因酒駕肇事致人死傷者,出借車輛的人也應受到處罰等。針對這樣的修法方向,法務部皆建議立委應該審酌「罪刑相當」以及比例原則,甚至是罪責原則等,重新審視修法方向是否適切。
但是,針對刑法第185-3條修法法務部亦提供修正建議。其中針對初犯刑責方面,法務部建議可以提高初犯的刑責,從現行「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30萬元以下罰金」,以加重處罰方向作為委員參考。另外,也同步針對再犯年限與刑責提供修法方向,認為目前5年的再犯年限過於寬鬆,往往有飲酒作樂、駕駛名車而輕忽他人生命與身體的情形,於是建議將再犯年限從現行5年年拉長為10年。
而且,法務部還建議在現行的自由刑之外,再增加「得併科罰金」條文。也就是說,針對酒駕累犯且因而致人死傷條文修改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因為針對累犯增加併科罰金條文,也建議刑法185-3條第2項,也就是酒駕致人死傷條文增加併科罰金文字,修改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希望可以透過同時剝奪自由與財產的方式,作為懲罰酒駕行為的代價。
不僅如此,法務部亦擬定4大遏阻酒駕行為強力執法要點,包含「重懲酒駕犯刑」、「嚴審假釋」、「強力執行裁罰」與「幫助戒除酒癮」等4大要點。針對酒駕案件,法務部已要求一律從速、從重追溯,若判決過輕,也會要求公訴檢察官提起上訴以具體求處重刑。且如果酒駕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就算法條允許亦科罰金,由於酒駕行為對於公眾安全危害重大,從現在起除非有特殊情形,都不准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且實施戒除酒癮治療,如果未完成或者成效不佳,則會從嚴審核不予假釋,已達成矯正目的。甚至,還要求行政執行署強力執行酒駕罰緩逾期未繳專案,積極要求酒駕行為人繳清欠款,若未繳清,也會加速執行查封、扣押、限制出境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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