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檢舉魔人貼身跟拍 6分鐘內不得連續舉發條文初審通過

近年來由於行車紀錄器普及,加上智慧型手機等個人行動裝置拍照功能提升,民眾蒐證、檢舉交通違規的難度大幅度降低,也成為補足警力缺口,協助取締交通違規的方式之一。不過,也因為民眾檢舉難度相當低,甚至衍伸出大量檢舉、連續檢舉等爭議事項,先前就曾經有大貨車於7分鐘內連續超車而收到11張罰單,遭罰495,000元,雖然後續經法院判決撤銷9張罰單,也凸顯「檢舉魔人」仗勢配有行車影像紀錄器,透過跟車追拍、連續檢舉的亂象。為了避免衍生爭端,也減少民眾申訴、上訴不便,立法院今日 (10/8) 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民眾檢舉比照警方逕行舉發規定,兩件違規事項時間必須相隔6分鐘以上,或者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行車影像紀錄器普及也成為民眾檢舉的利器之一。(圖片來源/ TVBS) 
雖然因為違規而產生的交通亂象令人厭惡,但是,如果遇到所謂的「檢舉魔人」,對於警方、對於違規行為人來說,可能都不是一件美事。雖然最初開放民眾檢舉主要是為了補足警力缺口,卻因為檢舉難度較低、可檢舉事項規範不明確的關係,反而造成警方必須撥出人力處理民眾檢舉案件。而且,如果遇到靠著行車影像紀錄器尾隨拍攝的「檢舉魔人」,因為大量違規罰單而衍生的爭議,更可能造成相關資源浪費。不但違規行為人必須先把罰單全部繳納才能夠開始救濟程序向監理單位申訴,對於申訴仍有疑慮,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最後罰單因此撤銷,除了檢舉人之外,其他被牽連的違規人、警察、法院、監理機關等都是折騰。
先前已有民眾提案期望限縮民眾可檢舉事項,交通部也允諾將修法管制。(圖片來源/ TVBS) 
為了避免這樣的爭端以及資源浪費,立委林俊憲、林宜瑾等人於今年4月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將民眾可檢舉事項比照同法第85條之1對於警方逕行舉發之規範,明訂規定除了違規地點在隧道內之外,同一個違規行為必須相距6分鐘以上,或者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能夠連續舉發。換句話說,就是比照現行同一違規行為於同一路段不得連續舉發的規定,將其明文入法至第7條之1與民眾檢舉有關的規定當中。同時,也修正第85條之1相關條文,限縮民眾連續檢舉的權力。
未來若三讀通過,民眾檢舉將比照警方逕行舉發,6分鐘內、同一路段不能連續舉發。(圖片來源/ TVBS) 
4月提案之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85條之1於10月8日正式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一讀通過。未來若三讀通過,就能夠藉由明文規定限制檢舉魔人不得跟拍連續檢舉,也避免因為這樣的行為而衍生的爭議以及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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