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一名陳姓男子2023年4月16日載著罹患末期癌症的妻子行經台61快速道路,妻子突然嘔吐不止,陳男為防止妻子噎到,緊急停靠路肩進行急救。未料,後方車輛拍下此過程並向警方檢舉,陳男因此被開罰4千元。陳男提起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該處罰,讓大家看見法官相當具有人情味的判斷。
根據法院判決書,陳男去年4月16日下午駕駛車輛行經台61北上255.2公里處時,妻子突然狂吐。陳男擔心妻子噎到,緊急停靠路肩,但此舉被後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器拍下並檢舉。警方認定陳男違規使用路肩,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4千元。
陳男不服警方的處罰,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並聲稱當時載著癌末失能的妻子,妻子因多次腦部、胸部手術失去行動能力,當時嘔吐不止,他必須立即處理以免噎到致命,因此緊急停靠路肩。陳男還提交了醫生報告佐證,主張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行為。
台中監理所後來抗辯,認為陳男雖能證明妻子病況,但事發當下是否達到緊急避難程度仍不明確,且陳男應審酌自己在駕駛途中是否有能力兼顧照料同行者的狀況,認為不符緊急避難的法定要件。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閱行車記錄器影像後發現,畫面顯示陳男進入路肩後緩慢行駛,確實有因車內乘客嘔吐才減速的可能。法院還詢問了陳妻的醫師,醫師證實他於事發後11天到家中訪視,陳男曾提及妻子在快速道路上嘔吐的情況。
最終,法院認為陳男並非因為受到罰單為了勝訴而捏造的故事,採信陳男是為保護妻子生命所採取不得已的必要手段,且無其他方式可選擇,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判決撤銷原處分。
此判決結果看見法官貼近人情的判決,且也將《行政罰法》之條文做出妥當適用,未冷酷地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判罰,陳男也因為事發後正確的告知醫師,有足以證明其陳述真實性的舉證,最終能夠伸張正義,避免了不合理的無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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