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道1號北上五股交流道出口附近,一名陳姓女駕駛2021年8月5日上午9點 ,因為連續向右切換2個車道要下交流道,且沒有打方向燈,不單只是違反「未打方向燈、連續變換車道」等規定,更被國道警察依「危險駕駛行為」,開罰1.8萬元,陳姓女駕駛不服裁罰而提出行政訴訟,並且打出「悲情牌」請求法官撤銷罰單,但最後遭到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審理宣布駁回。
根據基隆地院的判決書提到,陳姓女子當時在國道1號北上五股交流道出口,從外側車道向右「鬼切」,不但都沒打方向燈,還直接跨越輔助車道、槽化線,就這樣強行駛入減速車道,甚至跨越槽化線時還差點與減速車道上的車輛擦撞,因此,國道警察認定為「危險駕駛」而開罰1.8萬元,附帶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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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陳女提出的行政訴訟中表示,自己當天上午是先開車到桃園與未成年子女會面,到了回程時因為「身體疲勞不適、眼前視線較模糊」,所以是為了避免造成車禍等意外,才會急切車道想下高速公路,偏偏又因緊張與路況不熟,才忘記打方向燈,已對自己的行為深刻反省。
除此之外,陳女更打出「悲情牌」向法官求情,首先說明自己的工作是全職外送員,只靠外送賺取生活費以及償還債務,深怕處分成立會失去工作造成沒收入;第二個求情理由是自己與前夫離婚後,由於小孩判給前夫,不希望因為這個處法造成前夫拒絕她每月會面一次的機會,懇請法官能撤銷目前的處分,並從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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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官依照警方提供的影像,認定陳姓女駕駛行為確實屬於「危險駕駛」,並認為陳女「身體疲勞不適、眼前視線較模糊」未提共相關證證明,不但難以採信,且如此一來更應當小心駕駛,而非連續變換車道。另外,陳女以「處分會影響生計」的說詞請求裁撤原處分是無法成立的,所以最後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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