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網友發文抱怨,表示他開了5年的車,第一次遇到國道警察不開警示燈測速,直呼這樣做真的很賊。原本應該是想要獲得其他心有戚戚焉或同樣受其害的「淪落人」支持,但沒想到回文卻幾乎是一面倒地站在國道警察那邊,反倒是對發文者猛力砲轟。
網友表示:「不要超速就好啦」、「飆仔不是說測速是警察的事,啊怎麼在怕?」、「前面一定會有立牌的」、「連罰單都繳不起就不要開車啊」、「你只要不超速,他怎麼躲也無法開你單不是?」、「6百公尺前有照相偵測三角警示牌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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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人直接點出關鍵在於「交通法規只規定前方要設警示牌,沒有規定要開閃燈」,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3項「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只要在符合條件的距離範圍內,確實架設代表前有超速照相三角形相機標誌,即使不開警示燈也屬於合法舉發。
會有這樣的想法,多半是因為警車開閃燈比較容易被注意跟記住。但實際上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在執行檢舉違規勤務時,並沒有一定要開警示閃燈。而且除了紅斑馬,還有多半停在高架橋上拍攝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藍天使,別說開閃燈了,你連他車停在哪可能都不知道。所以回到問題核心,大家在路上開車還是要注意車速與周遭路況,避免出現違規駕駛行為才是安全又省錢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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