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行經斑馬線27秒停讓行人2次,台中男子竟收2.4萬元檢舉罰單

斑馬線未禮讓行人,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TVBS資料照)

【編輯陳怡伶報導】不禮讓行人罰錢,讓了竟也被罰!台灣為洗刷「行人地獄」汙名,針對不停讓行人祭出重罰,而台中市一名男子遵守交通規則,沒想到居然又因為禮讓行人而被罰款2.4萬元,令他極為錯愕!這名男子在開車行經路口轉彎時,遇到行人過斑馬線,27秒內兩次禮讓,結果遭到檢舉,收到高額罰單。

判決書指出,男子2023年10月駕車行經台中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路口時,被其他駕駛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認定屬實,寄通知單舉發。

男子收到罰單後感到非常冤枉,氣得提告至法院。(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TVBS資料照)

男子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裁處罰鍰2.4萬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得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男子收到罰單後感到非常冤枉,氣得提告至法院。他解釋當時正準備右轉,因發現有行人過馬路而暫停等待,隨後又有行人及騎自行車的兒童過斑馬線,他只好再次停車,直到所有行人通過後才右轉。然而,這樣的禮讓行為竟被認定為違規,讓他難以接受。

法官審酌後認定,駕駛並無違法,裁定撤銷。(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TVBS資料照)

法院經過調查後發現,事發時正值下班高峰期,該路段人車眾多。法官認為男子因禮讓行人才兩次暫停,不符合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中「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情形,且男子並未故意或過失造成往來人車的危險。因此,法院裁定原處分有誤,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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