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國道不滿烏龜車怒比中指!駕駛被提告「公然侮辱」法院最終判無罪

國道6號高速公路。(圖片來源/ 交通部)

相信不少人在路上遇到內側車道有龜速車都會很火大,尤其當開在高速公路上因為這類「路隊長」導致塞車,更是讓人滿肚子火。一位在南投縣的郭姓男子,在2022年12月駕駛小貨車在國道6號,不滿前方一輛王姓男子開的小貨車在內側車道卻龜速行駛,超車後便對對方比了中指,王男憤而提告「公然侮辱」,但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判郭男無罪。

南投縣的郭姓男子,在2022年12月駕駛小貨車在國道6號,不滿前方一輛王姓男子開的小貨車在內側車道卻龜速行駛。(示意圖/ TVBS)

根據判決書,郭男駕車行駛國6西向的埔里隧道,當時他開在內側車道,碰上同樣駕駛貨車的王男。郭男認為王男行車速度過慢,便按喇叭提醒對方,但王男並未趕緊加速,而是持續保持定速行駛。出了隧道後,郭男立即變換車道加速超車,超車瞬間還直接對著王男駕駛的車輛伸出左手比中指。

王男見狀後心生不滿,便將行車紀錄器拍下的比中指畫面存下來,對郭男提高公然侮辱罪,經過將近1年,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指出,郭男只比了2秒的中指就放下手,並沒有將車窗搖下伸出手,整個過程未達「公然」的程度,還只有王姓男子看到,所以判決無罪。

郭男只比了2秒的中指就放下手,並沒有將車窗搖下伸出手,整個過程未達「公然」的程度,還只有王姓男子看到,所以判決無罪。(示意圖/ Shutterstock)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要構成「公然侮辱」,必須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士都會看見聽聞,雖然行車紀錄器有錄到郭男比中指的動作,但沒有聲音與行為的傳播,且必須在近距離才能看見,單論「公然侮辱罪」,並不構成此犯罪事。法院補充,縱使有第2個人也看到郭男比中指,但其他人無法知道郭男是在對誰比中指,也不會對王男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產生減損,因此依舊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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