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各地都常可以看到固定的爆閃燈裝置,用來警示用路人,降低車禍發生率,但卻容易讓在夜間行駛的時候出現視覺暫留的問題,影響視線反而更容易出現安全的疑慮。日前桃園就有人因私自關閉爆閃燈,被警察依違反社維法開罰,但因不服開罰所以向法院提出上訴,於前幾日判決結果出爐,法官判定應撤銷罰緩且警方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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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決結果一出,就有網友發文討論,是不是應該嚴格管控一下以及是否有裝設的必要?畢竟它既不是法規所定義的「路燈」也不是「交通號誌」,卻因為無法可管而被濫用在馬路邊上。有網友指出,雖然其他國家雖然也會裝設爆閃燈,但通常都是用在緊急車輛或是車輛警示上,且會有法律明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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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爆閃燈的評價,網友幾乎是一面倒的反對,紛紛表示「想要降低車禍還不如裝科技執法」、「這樣只會嚇到三寶而已,一看到就拼命踩剎車然後擠成一團」、「裝這個根本擾民」、「這個會閃到瞬間失明」、「還有議員把這個當作政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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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於今年8月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就有人發起相關連署活動,且附議人數在10月26日就通過連署門檻。對此,交通部表示,地方政府裝爆閃燈多基於安全考量,警示民眾不要超速,現尚無研究證明爆閃燈反影響安全,是否入法管理還未有共識,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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