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7歲以下臨停不限3分鐘 道交條例修正案三讀拍板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修正案,於第二項增列「二歲至未滿七歲之兒童」文字,將接送兒童者與接送行動不便人士者同樣列為不受臨停三分鐘限制的對象。也就是說,未來接送二歲至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可不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之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主要正面表列各種禁止臨時停車情形,並訂定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之罰鍰。不過,民國100年 (2010年) 5月時增訂第二項條文,明文規定「接送行動不便之人士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表明因為行動不便人士於上、下車時因為安全維護較平常人更多,所以接送者必須投入額外精力與關注時間,得以不受第3條臨時停車僅限3分鐘內之限制。
 
立委洪孟楷、楊瓊瓔等17人,引述美國心理學家劑臨床醫師John Gottman著作,指出學齡前 (七歲) 兒童日常約每20秒便有需要家長或者看護人照顧與關照。指出,學齡前兒童生理與外在環境感覺統合等能力正值未成熟之成長期,對於安全為須需要特別注重。因此,仍受臨時停車三分鐘限制規範,恐於倉促之間發生意外。因此,增列接送二歲至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者,納入免受臨時停車三分鐘規範之範圍之中。
即使不受臨時停車三分鐘限制,紅線仍不得臨時停車上、下車。 
雖然第五十五條修正條文將接送二歲與未滿七歲兒童之人與接送行動不便人士之人同樣劃歸不受臨時停車三分鐘限制之對象,但並非指其不受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一至五款限制,於紅線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等等,無論是接送兒童或者行動不便人士而臨時停車,仍屬於違規態樣,也會被處以罰鍰。
 
也就是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修正案並非「帝王條款」;即便接送七歲以下兒童或者行動不便人士,也不可於紅線等禁止臨時停車路段臨停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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