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趙姓女駕駛在2022年5月1日上午8點44分左右,駕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25.7公里處內側車道,被國道二隊後龍分隊警方測得行駛速度僅95公里,由於現場車流量不大,所以國道警察認定趙女龜速行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千元,但趙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日前,法官判決出爐,認定趙女龜速違規屬實,駁回該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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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女當天行駛於內側車道時,由於車速未行駛至國道3號最高速限110公里,所以警方認定違規事實為「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3千元罰鍰,但趙女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當時是因為超車,再加上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才沒以最高速限行駛。
此外,趙女補充說明,車輛時速表已顯示在103~105公里,而依車安中心規範表速與真實速度允許有10%誤差值,所以警方取締她只開時速95公里,並非她真的想龜速行駛,希望撤銷處分。
面對趙女的主張,法規首先解釋,在時速110公里情況下,若無壅塞車多之情形,應與前車保持最小55公尺的安全距離,但趙女當天與前車距離已經超過100公尺,並不需要為了拉開車距而減速至時速95公里。
接著對於趙女所提「時速表與真時速度有10%誤差容許值」,法官則認為,依趙女所敘述是依照時速表的速度顯示來行駛,時速103~105公里也未達國3高速公路規定內線的最高速限,即便趙女並非刻意龜速,但有也過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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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趙女還主張自己曾詢問後龍分隊值班員警,得到警方回覆時速95公里不開單,但後來卻收到此張龜速罰單,質疑執法人員公正性不一,但法規認為趙女沒有具體事證,況且執法人員即使有怠惰或違法行使職權疑慮,但與趙女違規與否是兩回事,也不可能以此主張撤銷處分,最終駁回趙女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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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起判決,許多網友拍手叫好,紛紛留言表示:「開到錶速就沒問題了 這案低於錶速5~7活該被開單」、「要慢慢開去外側啦」、「收到罰單的時候還能記得當時錶速多少?真的記憶力有這麼好哦?」、「舒服,被開單」、「開車錶110但警察測速只有100 這樣還有辯解的空間」、「龜仔最喜歡拿安全當理由」。但也有部分網友認為,法規規範內線是超車道,又說內線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覺得是「自相矛盾的邏輯」;再來是「快樂表」的誤差容許值也應當調整,才不會造成測速槍與表速落差太大,避免形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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