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跳車? 造成傷亡恐面臨刑事責任

國道六號舊正交流道於2020/11/29發生一起車禍,一名25歲女子從大貨車上摔落後遭車輛輾過大腿,導致右腳粉碎性骨折及頭部撞擊傷。起初網路外傳該名女子是因與男友發生爭執而跳車,而被後方貨車撞倒後受困車下。事後警方轉述貨車駕駛說詞,事發原因為該名女子因靠在沒關妥的車門上,導致不慎摔落,且事後被自己乘坐的大貨車右後輪輾壓;儘管真正事發原因還有待釐清。但過去確實發生過多起因情侶吵架而跳車案例,而這樣的行為恐怕會觸犯法律並因此受罰。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規定,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台幣五百元罰鍰。(示意圖/ TVBS)

而另一起則是2022年12月在苗栗有一對夫妻,因為家中的瑣事在車上吵架,廂型車在行駛中,妻子突然開門跳車,整段過程被後方行車紀錄器拍下,警方依車牌找到車主,夫妻兩人已經和好,但要吃上500元罰單。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規定,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台幣五百元罰鍰,罰則雖不算太重;但若跳車者導致後車因閃避不及而傷亡,亦可能會面臨《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更遠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重上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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