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一名駕駛阿忠(化名)在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行駛,當時他準備在長安東路一段53巷巷口進行迴轉,路口的號誌燈由黃燈轉為紅燈。就在阿忠完成迴轉後,警方將他攔下,認為他「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因此開出一張2,700元的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
然而,阿忠認為自己並未違規,對這項處分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他提供了行車紀錄器影像作為證據,畫面顯示當時的情況:當阿忠在巷口迴轉時,對向的交通號誌燈仍然是黃燈,直到他的車輛超越停止線後,號誌燈才轉為紅燈。基於這項證據,法官認為阿忠並未在紅燈時超越停止線,因此並不構成闖紅燈違規,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針對這項判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警方當時的密錄器畫面顯示,阿忠在路口號誌轉紅燈時進行迴轉,違規事實明確,員警依法開罰無誤。縱使交通事件裁決處認為執法過程並無不妥,但法官認定,行車紀錄器畫面提供了足夠證據,顯示處罰存有爭議,難以認定阿忠的違規事實,因此裁定撤銷這項處分。不過,全案仍可進一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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