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縣道「內傾」過彎遭判危險駕駛與扣牌,法官還清白:難認定須撤單

先前139縣道有民眾壓硨過彎被檢舉,該位騎士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警方需撤單。(示意圖,圖片來源/ 彰化警局)

台灣國土面積不大,許多民眾都會選擇機車代步與出遊,也因為排氣量逾250c.c.以上的重機具有更多的路權,且動力較為飽滿,吸引不少騎士選擇。然而日前有位李姓騎士,在去年騎乘重機行駛彰化139縣道,他於彎道2度以側掛的方式過彎,被其他民眾錄影檢舉,警方也開出兩張危險駕駛罰單,開罰1.8萬元還扣牌6個月,李姓騎士不滿的提起行政訴訟,認為穩定的內傾過彎並不能等同危險駕駛,也無超速事實,無法憑此處罰。

法院判定警方認定的危險駕駛成分不足,因此李男勝訴。(示意圖/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法官也認為他行駛在彎道中,壓車的動作是為了降低重心以利過彎,難以判斷是危險駕駛,因此判決罰單必須撤銷。根據判決書指出,民眾檢舉之後,彰化縣警局彰化分局舉發危險駕駛,除了開罰2張罰單重罰1.8萬元之外,還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加吊扣車牌半年,李男憤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李男主張此段路是雙向單車道,沒有其他用路人之外,他也沒有飆車、競速、逼車或是蛇行,在車重與軸距等因素下,穩定的內傾過彎不能說是危險駕駛,要求撤單。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監理所則辯達,李姓騎士在1分鐘左右2度壓車,右膝蓋接近道路地面,重心轉移幅度過大,容易讓機車失去抓地力,且路段有慢字標示,不應以壓車過彎,警方裁處沒有問題。不過法官檢視影片之後認為,《道交條例》中的危險駕駛並沒有清楚定義,雖然李姓騎士輛次過彎的右膝蓋都接近地面,身體卻沒有離開機車或是放手駕駛、磨膝過彎的行為,且車速正常也穩定行駛甚至切入對向車道,認定道路曲率高的地點難以認定危險駕駛,判決撤銷罰單,但可以上訴。

先前彰化警察局就針對過彎傾角設計科技執法,後來因法源依據不足撤銷。(圖片來源/ 彰化縣警察局)

事實上先前彰化縣警局在先前就在139縣道裝設「傾角大於30度科技執法」,該設備並未經過標檢局檢驗之外,也無相關法源依據開罰,這次再度因為傾角過彎過大認定危險駕駛,足見相關單位對於危險駕駛的「超譯」。好在李男經由訴訟之後,法院認定無法判定違規事實,還給李男清白,不過一般民眾駕駛山路時,仍應注意周遭狀況,不該將賽道競技技巧用於一般道路,才能避免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另外彰化監理所得知判決之後,認為不合理,將再提上訴,全案尚未定讞,因此究竟「壓車過彎」合不合法,還有待法院進一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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