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在台中市發生車輛停放公有停車格卻遭到警察拖吊的情形,引發許多人訝異,畢竟,車輛並沒有違規或停超出格子等狀況,也沒有任何暫時禁停車輛的公告。對此,台中市交通局現身說明,會對停車格車輛進行拖吊的原因,是因為車主欠繳停車費超過4.2萬元,所以才有這樣的例行性拖吊業務。
台中市轄內目前有大約5萬格的汽車路邊停車格,其中,收費車格數量約有7成5,而有時候會出現車主欠繳停車費超過萬元以上,交通局解釋,是民眾辦理車輛異動時,誤以為已完全繳清車子所有相關規費及罰鍰等欠費所致,台中市交通局才以違反《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進行拖吊,讓出有限的停車格給更多守法民眾停放。
依照目前法規規範,民眾的愛車若要過戶或換牌,必須繳清所有罰鍰、燃料費、牌照稅與強制險費。不過,車主辦理車輛異動作業,容易漏繳積欠停車費,就是因為沒有釐清主管機關。
原則上,辦理汽機車過戶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各監理機關,罰單則是由裁決、監理機關列管催收。停於公有停車場的停車費是屬於「規費」,主管機關是各地方政府,由各縣市停車主管機關自行列管催收,所以積欠停車費的車主若未進行查詢時,容易疏漏繳清停車費。
特別提醒,停車主管機關催收的停車欠費,民眾必須主動查詢及處理,在繳費期限內繳清,否則就會像前面所提的車主,竟然沒發現欠費超過4萬元,而遭到強制拖吊。而台中市停車管理處補充說明,現行「規費法」第17條的請求權期間,5年內的停車欠費,地方停車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催收;欠費若達300元以上也可以透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進行扣薪、凍結帳戶或查封財產 (包括人壽保單、股票、車輛土地及房屋等) 來追繳當初車輛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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