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違停被拖吊「保險桿損壞」怒告業者 遭法院駁回

高雄一名男子駕車違停遭拖吊,車輛保險桿有多處損毀。(示意圖,非當事車/TVBS資料畫面)

【編輯黃潔文報導】高雄一名呂姓男子,日前因將車輛違停紅線上遭員警舉發並拖吊。沒想到,呂男領車時發現保險桿疑有多處毀損,氣得將民營拖吊業者告上法庭,求償損失3萬元。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業者僅是警方「助手」,並非以私人名義拖吊;呂男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不得逕向公務員或助手個人請求賠償,全案遭駁回。

呂男在高雄市區紅線上違停。(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2022年2月,呂男駕駛著公司車,在高雄市區紅線違停,遭值勤員警舉發,由拖吊車將該車拖吊移離,拖進八德拖吊保管場,呂男前往繳罰領車時,認為保險桿多處毀損是拖吊過程造成,代位車主告拖吊業者侵權損害;事後呂男拿著8千元維修單據,主張處理該車受損維修,不僅害他東奔西跑,還得向公司請假,身心痛苦異常。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外加請假工資、維修費,共3萬元賠償。

呂男違停遭員警舉發。(圖/TVBS)

對此,法官認為,值勤員警因發現違規停車而執行職務,開單舉發並將違規車移離,民間拖吊車業者只是配合前去拖吊,屬行政程序法上所謂的「行政輔助人或稱行政助手」,並非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認定向民間拖吊業者求償無理由,駁回請求。

法官強調,呂男既然主張值勤員警執行拖吊職務時,不慎將他的汽車毀損,就應先以書面向開單員警所屬機關請求國賠;且當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不得逕向公務員個人請求賠償,否則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將全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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