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取汽車駕駛執照的民眾一定知道,駕訓班一定會提起汽車燈具的使用方式,除了方向燈與霧燈之外,若是遇到視線不清、下雨或下雪的狀況,也必須開啟大燈。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也清楚說明,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以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先前台南市議員郭鴻議接獲陳情,發現警方收到檢舉32件,開罰了27張違反此法規的民眾,罰鍰皆為1,200元,議員表示並不責怪警方開罰,但是其中的規定卻大有問題。
議員表示台南市仁德區中正路二段農會附近,不少車主接到違規單,因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除了罰鍰之外,還要登記違規點數1點,但是違規事實都不是未打方向燈或是隨意開啟霧燈,而是下雨沒有開啟大燈。民眾向議員陳情,下雨確實要開頭燈,但是當下的雨勢大小該如何認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3點也只有說明「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然而法規卻有更多的解釋空間。
而議員也表示,警方接獲檢舉不能不處理,也絕非責怪警方開單,但是需要定期公布違規的法條以及違規樣態。不少網友見到之後也直呼這條規定有模糊的地方,相關單位應該利用更加清楚的文字形容需要開燈的情況;但是也有部分網友認為開大燈是相對安全的,處罰沒有問題。網友討論到:「開罰沒問題,因為法的解釋不夠清楚,確實沒辦法認定雨勢大小。」、「太陽雨的狀況也要開嗎?只說下雨,那太多模稜兩可的狀況了…」、「開大燈根本消耗不了甚麼,不開也不知道為甚麼!」、「下雨天本來就要開燈,法沒太多問題吧?」
實際上目前關於下雨天開啟大燈的法規並沒有更進一步的解釋,只說明遇到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才需要開啟頭燈,但是天氣的狀況非常難以量化,除非明顯的出現下大雨的狀況,否則陰晴不定的天氣著實讓人無法分辨何時需要開燈。所以遇見非晴朗的天氣狀況,最好還是將大燈開啟,除了可以增加安全性之外,也能遠離被檢舉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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