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眾檢舉事項,這兩年來不斷透過修法調整,過程中無論如何調整,都有不同聲音出現,讓未來的檢舉事項充滿更多不確定性。然而先前立委王世堅質詢表示,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的檢舉案件增加,在民眾檢舉之下幾乎都需要處罰,可能有逾越執法單位的裁量權,同時比例原則的爭議也開始出現。而交通部表示,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的罰鍰為1,200元至3,600元之間,與1,200元所界定的微罪不舉發範圍不同,因此還是以立法院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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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堅依照警政署的統計,去年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案例高達108萬多件,對於警力是不小的負擔,更發現民眾檢舉會有短時間不同路口檢舉的事實,在短時間且多次違規的狀況下被檢舉,明顯與比例原則不符。王世堅強調,先前台南地方法院處理2分鐘檢舉3次一案中,第一次未使用方向燈被處罰成立,但後續2次違規被檢舉,因為過於密集,被判違反比例原則與連續舉發規定而撤銷全罰處分。
而另一起案例則是民眾使用國1北向入口匝道,1分鐘的時間內2次變換車道沒有使用方向燈,民眾檢舉2次之後,卻被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違規時間與地點都不相同,因此判兩案皆須罰鍰。但是依照規定,若連續舉發未使用方向燈,須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6分鐘以上或經過1個路口以上才能連續舉發,不過交通部去年函釋針對違停才需要審認,未使用方向燈不在此限,王世堅認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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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多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可依法分別處罰,少部分民眾可能會因此不斷檢舉,增加警力負擔;但實際探究狀況,未使用方向燈很有可能會讓其他用路人無法知道行車動態,處分只是讓違規者了解,交通規則需要每位用路人遵守,若是因為連續違規就少了處分,很有可能會讓交通規則淪為空談,因此為了避免被民眾檢舉,遵守道路規則才是最安全的用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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