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新聞網】新北市一名計程車司機,日前遭員警認定開車滑手機,遭罰3千元,他不服並提出行政訴訟,而法官則認為司機的手沒有離開方向盤,難以認定在「使用」手機,只是單純在觀看,跟放在手機置物架一樣,認定員警舉證不足,撤銷罰單!
員警一開始發現前方號誌已經變紅燈,但一輛計程車忽快忽慢走走停停,結果抓包司機邊開車邊滑手機,開出一張3千元罰單,但司機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更讓眾人訝異的是因為「一個動作」使得整個案件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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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當時計程車司機左手拿著手機並放在方向盤上面,法官就當時的畫面來看,認為不足以證明他在使用手機,員警舉證不足而判這名小黃司機不用付這張罰單。
執法上對於使用手機的定義,有像是打電話、傳訊息、編輯文字、拍照錄影等等,最重要的是有沒有執行應用程式,不過要舉證這點確實比較困難。法官認為司機行為,跟放在手機置物架道理一樣,只是在觀看不是滑手機。但這個判決也引起民眾與網友不滿:「拿在手上不是也一樣拿在手上嗎,跟放在方向盤好像,也還是在拿手機啊。」、「那我是不是騎車,我一樣可以這樣子看看,催油門就好啦。」、「可能就覺得方便看一下沒什麼,但真的出事了,我覺得還是應該會有那個責任在。」、「謝謝法官,我知道該怎麼開車了」、「台灣交通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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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也有提出質疑,認為只是手持放在方向盤觀看,也有行駛安全疑慮,但法官另有見解表示,若照這樣說,那其他駕駛手離開方向盤調冷氣音響或座椅,不也有礙安全嗎?因此也判定舉證不足,但全案還可上訴。
最後也要提醒民眾,個案判決對別的法官沒有拘束力,不要為此想躲避罰則,畢竟開車騎車,分心使用手機真的很危險,切勿想盡辦法來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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