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給予民眾更多購車保障,經濟部今日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條文,其中第7條與第8條參考美國「檸檬車」相關規定,明定至少180天內或者里程1.2萬公里內,車輛具有重大瑕疵,或者修繕4次仍無法恢復正常狀態,又或者累積無法使用時間超過30天者,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或者更換同型甚至等值新車。
由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998年6月施行以來已歷經多年,且近來屢屢發生汽車瑕疵卻屢屢無法修復等爭議事項。經濟部於2019年提出《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由於參考美國處理「檸檬車」相關規定,也被稱為「臺版檸檬車」法案。之所以將瑕疵車款稱為檸檬車,其實來自於美國俚語,美國將購買後發現有瑕疵的車輛稱之為「檸檬」,而品質出眾的舊車則稱呼為「桃子」。在臺灣,則是有「車王」一說,稱呼有瑕疵而屢屢無法修復的車輛。
根據經濟部公告條文,其中第7點、第8點即是針對重大瑕疵,或者屢屢無法修復車輛所制定的條文。其中,第7點規定車輛交付後至少180天內、或者行駛至少1.2萬公里以內,有6項重大瑕疵,消費者可要求更換同型或者等值新車,甚至要求解除契約。
第7點所表列的6項瑕疵為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以及5種故障態樣,包括排檔或者行駛時暴衝、行駛中煞車失靈、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以及其他有危害生命或者身體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上述5種故障態樣若經業者維修2次而無法修復,即可請求更換同型或者等值新車,甚至要求解除契約。
條文同時立下但書,表示車商與消費者若對上述各項故障態樣情形發生是否因為車輛瑕疵而成存有爭議,可以由雙方同意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鑑定,以釐清車輛故障責任。如果鑑定結果證實故障是由車輛瑕疵所造成,鑑定費用則由車商負責。
第8點則是規範屢屢維修卻無法修復的處理方式,內文表示消費者在兩種情況下可要求更換同型或者等值新車,甚至要求解除契約。其中之一為因相同瑕疵發生故障,並且於原廠保養手冊紀載的維修廠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時間與里程與第7點相同,都是交付後至少180天或者至少1.2萬公里以內。
另一種情形則是交車後至少180天內,車輛因為機能瑕疵所造成的故障而無法正常使用車輛,且送往原廠保養手冊紀載的維修廠維修,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不過,這項情形有兩種但書,如果是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時間取車,或者維修廠已提供代步車或者補貼合理代步費用,就不能夠依此項規定要求更換同型或者等值新車,甚至要求解除契約。
◎最新、最有趣的試車片都在《黃金試車組》!
◎車壇動態不漏接,按讚追蹤《地球黃金線》粉絲團!
◎錯過電視首播免驚!《地球黃金線》頻道完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