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檢舉」論戰持續延燒 立委提出修法引發關注

針對交通檢舉議題網路上時常有熱烈討論,事實上,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多數民眾亦都有安裝行車紀錄器,要在路邊採證檢舉似乎更加便利。而目前警察執法單位亦提供線上檢舉管道,因此根據統計,2020年全台上半年就已累積273萬件交通檢舉案例,與過往紀錄相比有逐年遞增的趨勢,其中還有人一年檢舉15,781件。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條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由此可見,民眾若遇到交通違規,確實可向警方提出檢舉,這是具備法源依據的行為。

另外,根據警方統計,檢舉數量最多者為「違規停車」,去年共有157萬5907件案例,再來是「未依規定使用燈號」及「闖紅燈」,各占近一成比例。對此,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組長王均表示,因案件涉及雙方民眾權益,都需由基層員警查證是否屬實,再判定是否成案,並回覆檢舉人。由此可見,檢舉數量暴增,會連帶會讓基層警力負擔更重,已違背檢舉制度原本希望透過警民合作彌補警力不足、協助改善交通安全及秩序之作用。

因此,立法委員陳歐珀在今年5/22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條提出修正案,期望達成警民合作取締交通違規更趨完善的機制,欲將原法條中「應即舉發」改為「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該案已獲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列入議程待審,儘管陳歐珀事後表示將再研究相關內容,但確實引起社會對該議題關注。

根據修正草案表示,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濫也造成不少的民怨。再者,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驗器具來認定取締,而民眾檢舉案件依據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雖仍需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但民眾使用的手機未必經過標準檢驗,在合法認定上恐有不足。為維持交通違規檢舉的公正性,並防範檢舉達人過度檢舉而造成警力負荷。

消息一出,亦引起民眾正反兩派意見,支持者認為本身就應由具備公權力的警察或政府單位舉發,檢舉人不應被賦予檢舉權力,且台灣交通環境複雜,例如都市規劃不良、停車位不足等問題,在通融範圍內不應過度檢舉;而反對者認為,被檢舉者違規行為是事實,沒有違規就沒有檢舉,因此應將重點拉回「守法」行為本身,且違規行為本身就容易造成其他用路者安全危害,例如紅線違規停車、並排違停、未使用方向燈等。

綜觀以上,部分民眾違停是因都市交通環境規畫不周造成用路人不便,而該違規行為又會進而再造成其他用路人不便,因此政府單位除了針對交通違規檢舉進行研討外,亦應同時解決都市規劃不良、停車位不足等問題,打造更合理的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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