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台北地區計程車4月1日起「上車85元」 未完成修改計費表仍須依舊價收費

大臺北地區計程車運價將自4月1日(六)零時起同步調整,新北市新運價為起程1.25公里85元,續程每200公尺5元,(圖片來源/ 新北市交通局)

大臺北地區計程車運價將自4月1日(六)零時起同步調整,新北市新運價為起程1.25公里85元,續程每200公尺5元,延滯計時運價為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累計每60秒5元;夜間11時至翌晨6時為夜間加成時段,每趟次加收20元,如遇跨夜間加成時段,統一以「上車時間」為準。

交通局也特別提醒若來不及在4月1日前完成修改計費表的計程車,則仍須依照舊運價按表收費,不得超收。另外,淡水地區依照新運價加收15元(即於淡水地區上車,維持起程運價100元);瑞芳及烏來地區固定路線運價同主運價加收15元。瑞芳及烏來地區新運價表如附件。

北北基計程車起跳價調漲。(示意圖/ TVBS資料畫面)

交通局運輸管理科科長林詩欽表示,北北基計程車現行運價是從104年10月1日核定實施,為合理反映計程車營運成本,包括司機薪資、燃油、車輛折舊及維修等,這次調整後運價起程由70元調整為85元、延滯時間計算基準為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由累計每80秒5元調整為每60秒5元,其餘運價項目不變,讓計程車願意服務短程客源,以及避免拒載短程之情形發生。

交通局表示,大臺北地區計程車多已完成改表作業,提醒尚未完成改表作業的計程車駕駛,請儘速前往計費表商(如附件)完成改表作業;若來不及在4月1日前完成修改計費表的計程車,則仍須依照舊運價按表收費,不得向乘客收取15元差額,倘若有未按表計費向乘客超收車資者,經查證屬實將依公路法等規定裁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若來不及在4月1日前完成修改計費表的計程車,則仍須依照舊運價按表收費,不得向乘客收取15元差額。(圖片來源/ TVBS)

交通局提醒民眾在搭車時,如對計程車收費有任何疑問,可記下車牌號碼及搭車時間、地點等資料向交通局洽詢,以俾利後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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