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丞報導】5月9日深夜10點多,國道一號中部路段,民眾目擊一輛右後輪沒有胎皮的休旅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疑為右後輪突然爆胎,但駕駛不以為意,才繼續使用鋁製輪框繼續在國道上開車。國道第三公路警察大隊獲報後派員攔車,於彰化路段攔停這名駕駛,並研判駕駛爆胎後繼續開了超過24公里,最後依法開罰駕駛的危險行徑。
國道第三公路警察大隊表示,9日晚間22至23點接獲民眾通報,一台右後輪僅剩車框的Lexus休旅車在國道上行駛,隨後員警在彰化路段攔停該駕駛,駕駛表示輪胎「可能」是在中、北部爆胎,爾後警方協助車輛移置下高速公路,並留下資料事後查證舉發。
對此,國道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初判,駕駛應該是認為車輛還能開,不想停車修繕所以才繼續行駛。不過這樣的駕駛行為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國道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呼籲,用路人在沒有輪胎皮的狀況下行駛,不僅容易失控,也容易導致車輛損毀更嚴重,發生類似情形,應該立刻往安全處所停靠,撥打1968進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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