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不僅是行人地獄,還是逼車天堂,現在幾乎每隔幾日都能看到新聞報導逼車事件,甚至還有「台灣棒球隊」出沒。而身處東亞國家的日本,雖然沒有棒球隊出沒,卻也倍受逼車之苦,所以一起看看日本對於逼車究竟如何定義。
根據日媒報導,2020年頒布的《道路交通法》修改,明確指出10種逼車行為,分別是:1.逆向2.無故急煞車3.瞬間縮短車距4.突然變換車道5.危險超車6.不超車卻閃遠光燈7.無故長時間鳴按喇叭8.甩尾、蛇行9.國道上違反最低速限10.國道上無正當理由停車
以上10點明確指出逼車的定義,而國內相關法規僅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第43條規定: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2.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3.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4.非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5.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
可以看出台灣對於逼車的定義相對鬆散,其中的逆向竟然不算危險駕駛,還只處罰600至1,800元罰鍰,對比日本已經處於逼車的範疇。再來是處罰之間的差異,日本曾經有案例因逼車,造成2死2重傷事件,逼車駕駛被判18年有期徒刑。而台灣在2015年時,一台計程車於新海橋上逆向撞死2名重機騎士,法院僅「加重」判處16個月有期徒刑。反觀日本為了遏止逼車事件,採用連坐罰,只要是營業車輛有危險駕駛行為,除了駕駛會受到處分,連帶業者也會受到3天的停業處分,若是情節嚴重,更會勒令1個禮拜停業,台灣則是完全不受牽連。由此可見台灣開車致人死亡,所需要付出的量刑與日本有一段差距。
日本所列舉的危險駕駛是以妨害其他車輛通行為目的,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最高可判刑5年與罰金50萬日圓 (約新臺幣11.3萬元) ,在高速公路上則是將刑期提高為10年或罰金100萬日圓與吊銷駕照。台灣則是用蛇行、超速、任意迫近與驟然減速四項定義逼車,再加上國內危險駕駛,若無人員傷亡僅罰金處分、吊扣牌照3個月,可以明顯判斷出國內對於危險駕駛的縱容。
而現在依舊可以看到許多不適任的駕駛在馬路上,比如:先前於環東大道逆向行駛,將重機騎士撞下高架橋致死的事件、無照駕駛、A柱死角與車輛暴衝…族繁不及備載的駕駛問題,都顯見台灣不只是行人地獄而已,甚至騎車或開車都需要注意這些瘋狂的駕駛。另外,去年研議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罰鍰上限由6,000至2.4萬元提高到最高上限3.6萬元,或許政府還是注重在處罰的部分,如何遏止這些駕駛行為的發生,才是阻止國人傷亡增加的有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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