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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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拍測速地點無限制! 大法庭:距警告標誌「100~300公尺內超速」皆能罰

2020年6月23日下午3點49分,一名男子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在道路速限60公里的狀況下,被警察以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拍到時速已達98公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開罰1,800元。該名男子不服,認為警察架設測速照相的位置,已經距離警告標誌450公尺,不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應不得開罰,如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在5月24日做成112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強調只要在距離警告標誌100~300公尺內超速,不論警察在哪裡設測速照相機,都可以裁罰;然而,如果超速地點已經距離警告標誌300公尺以上,那警察拍到超速是否能開罰?大法庭僅表示:「因非屬個案爭訟事實,尚非本件所應審究」,沒特別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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