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右側超車」吞1,200元罰單 警方:容易產生視線死角

日前一名機車騎士在行經新北市新莊區壽山路時,從右側超車過轎車,卻被後方機車騎士拍下後檢舉,事後收到違規罰單並開罰1200元,而該名騎士在11/28在臉書社團發文後引起討論。事實上,正確超車方式確實應從「左側」超越前車,但因台灣環境及政策等多重影響下,機車騎士大多習慣從右側超車。
日前一名男子在壽山路上從右側超車過一部白色轎車後,被後車檢舉,因此遭罰1200元。(圖片來源/翻攝自臉書社團愛新莊我是新莊人) 
以上的現象,主要是因為台灣採用左駕系統,而坐在左側的駕駛在右側會產生較大盲區,因此若其他車輛從右側超車,則較易發生擦撞。對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5項針對超車亦有明確解釋,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不過台灣交通政策大多宣導民眾「機車靠右行駛」,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而目前台灣民眾騎乘機車的慣性都為靠右行駛,因此大多都從右側超車。
按照《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3款,汽車駕駛人超車時,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圖片來源/ TVBS)
按照《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3款,汽車駕駛人超車時,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此外,提醒駕駛在超車前,應在切出車道前先打方向燈,清楚告知周圍車輛自己接下來的動向,同時仔細查看周遭狀況,確保已排除所有危險狀況後再切出車道。 
日前一名Gogoro騎士正常行駛在車道,卻遇到一名汽車駕駛認為機車應騎在「最右側」,因此不滿對騎士怒罵三字經。(圖片來源/ 翻攝爆料公社)
而反觀該案,機車騎士從「右側」超越前車按照法規確實違規,儘管多數情況下警方通常採柔性勸導方式,並不會刻意取締。但由於其他民眾以行車紀錄器影像上傳到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因此員警判別認定違規,對騎士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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