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有名高三學生考取駕照後,騎乘機車上學卻被記大過,學生於是投訴媒體,並表示校方以影響校譽以及學生安全為由,登記該名學生大過,在四處申訴之下,校方仍不撤回記過處分,但該名學生表示這是父母同意且合法取得駕照才騎機車,校方無理由記過,況且校規為無駕照者或有駕照但學校家長不同意者,才符合登記大過處分,自己並無構成違反校規要件,為何還會被記過?校方表示,學校附近交通危險,所以希望學生使用大眾運輸,但規定學生若要騎乘機車上下學,需要經由家長以及校方同意,該名學生並沒有向校方提出申請,所以才會記過。
然而這件事情延燒上網路,許多網友認為學生既然取得政府發放的駕駛執照,代表學生是合格的駕駛人,即便校方或家長不同意學生騎機車,也不可以當作記過理由,並表示:「合法然後記過?校規甚麼時候比法律位階更高了?」、「一堆不合時宜的校規早該改了。」、「校規可以大過法律?法律優位原則了解一下吧?」、「校規最好是大於法律啦!」、「感覺學校根本不給申請,所以校規寫學校及家長同意根本寫假的。」、「學校周邊交通環境危險這是理由?」、「我有駕照了為什麼不能騎?違法了嗎?」、「校規可以大於法律?滿18歲有駕照怎麼能記過?」
但是也有網友認為,即便學生是合法騎乘機車,校內規定也只是要求學生在家長和學校同意之下騎乘,沒有禁止學生騎機車,並提出看法:「校規規定騎車要先申請,不申請被記過再申訴不合理吧?」、「要申訴甚麼?這就是校規,大過也只是內部校園的懲處。」、「學生手冊都有寫了,要跟校方申請,自己沒申請被記過還好吧?」、「不穿制服也沒有違反法律,但是不穿就會被記警告,有人反對嗎?校規就是校規。」
綜合網友的意見可以知道,部分網友覺得成年人有駕照騎機車沒有甚麼問題,不能因為只是剛成年還在學校,就限制學生使用機車,也提出「法律優位」原則,意思是法律的位階高於行政命令和行政行為,所以校規並不能違反法律授與人民的權利。但也有網友認為雖然該名學生合法騎乘機車,但校內程序錯誤,並未取得學校同意就騎乘機車,身為在校學生,學校有義務管理。事實上教育部國教署在2018年就有發函給各級學校,在法律上允許學生滿18歲合法擁有駕照後騎乘機車的權利,因此建議學校將獎懲規定改為「無駕駛執照、或有駕駛執照未依學校規定騎乘機車上放學者」才算違規。至於此案件目前經由學生申訴後,還在流程階段,看來要等後續結果,才能知道滿18歲合法考取駕照後,學校到底有無依據可以管理學生騎乘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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