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毒駕事故頻傳,從街頭衝撞、拒捕逃逸到民眾與員警傷亡,引發外界關注後續的修法方向。警政署去年底上路「毒品唾液快篩執法」後,警方若現場檢測呈陽性,可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然而,雖然能第一時間停止其駕駛行為,但是否能直接依「現行犯」逮捕上,過去第一線仍存在認定空間。
過去員警攔查疑似毒駕者,即使唾液快篩呈陽性,仍常因擔心快篩偽陽性,必須等待後續尿液鑑定報告確認,才能進一步移送偵辦。也因此,未肇事的毒駕案件,多半先開單、扣車,等尿檢結果出爐後,再視情況以函送方式移交地檢署。

今年初台中曾發生爭議案件,第五分局2名員警攔查邱姓男子,經毒品唾液快篩驗出K他命陽性反應後,以公共危險現行犯逮捕,但後續因未附尿液檢驗報告,遭偵查隊拒收,2名員警最後讓嫌疑人離開,事後反因涉嫌縱放人犯遭移送法辦。這起事件凸顯基層員警對毒駕快篩結果能否作為逮捕依據,仍有執法認定上的不確定,也讓警界出現討論聲浪。
為統一標準,警政署13日針對「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修正並通令全國,自即日起,員警執勤發現疑似毒駕者,若經唾液快篩檢測呈陽性,或對方拒測且客觀情狀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均得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無須再逐案請示檢察官。第一線員警認為,新規定讓執法依據更加明確,未來可比照酒駕酒測超標處理,毒駕經唾液快篩陽性後,即可在第一時間採取逮捕行動。

警政署數據顯示,2025年毒駕件數約為2024年的2.3倍,毒駕致死事故也持續發生。刑事局毒緝中心指出,唾液快篩施行一段時間後,已確認準確率相當高,足以作為司法偵辦的重要依據。地方警政單位也表示,過去疑似毒駕採尿送驗往往需1至2週才有結果,新制明確化後,將有助於縮短處置時間。不過警方也強調,唾液快篩並非無差別使用,仍須在客觀上有疑似毒駕徵兆時,才能依法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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