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檢舉未禮讓行人!女駕駛稱「視角高低差」,申訴成功省6000元

2024年一名女駕駛開車行經路口,被檢舉未禮讓行人罰6,000元,後續以「視角高低差」為由成功撤銷罰單。(圖片來源 / 新北交通局)

一名女駕駛前年在桃園市行經路口時,因遭檢舉未禮讓行人,被開出6,000元罰單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不過她認為檢舉影像與實際駕駛視角存在差異,並非刻意違規,提起行政訴訟後,最終獲得法院支持,成功撤銷處分。

根據判決內容,該名女駕駛於2024年10月駕車通過桃園一處路口,遭民眾檢舉違反「行近行人穿越道未停讓行人先行」規定,事後收到6,000元罰鍰,並被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女駕駛強調,當時已經減速而且路邊有違停,且檢舉人的攝影鏡頭位置無法實際判斷。(圖片來源/ 台中市交通局)

對此,女駕駛提出異議,強調當時已減速通過路口,但因路邊有違規停車情形,影響視線與判斷時間。此外,她指出檢舉人車輛的攝影鏡頭位置較高,與自身駕駛座視角存在明顯落差,而當影像中出現行人時,她的車輛其實早已越過停止線,難以及時預見並停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檢視相關影像與照片,發現畫面初始階段,當女駕駛的車頭越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時,畫面中尚未出現行人。直到車輛後半段進入穿越道後,才可見行人出現在穿越道旁。

法官認為,憑檢舉畫面無法判斷行人本來是否就站在斑馬線上,亦無法確認行人通行意願。(圖片來源 / TVBS)

法官進一步指出,該名行人究竟是剛從人行道移動至穿越道,還是原本就站在穿越道上,無法從檢舉畫面中清楚辨識。因此,無法確認車輛接近行人穿越道時,是否已有行人準備通行,認定違規的證據並不充分。

法院認為,原處分僅憑檢舉影像即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判斷過於倉促,難以成立。最終裁定該處分違法,予以撤銷,不過本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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