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駕駛在路邊臨時停車時,第一時間會使用俗稱「雙黃燈」的危險警示燈,認為這樣能提醒後方來車注意,不過依現行規定,這樣的做法其實可能違規。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若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若是準備靠邊臨停,正確做法應是依停靠方向使用方向燈,而不是雙黃燈。

這項規範近期再度引發討論,原因在於不少駕駛的實際用路習慣與法規要求並不一致。立委廖先翔指出,許多駕駛早已習慣在路邊臨停時打雙黃燈,甚至有些人看到方向燈時,反而會誤判該車仍準備續行,未必能立刻理解車輛即將靠邊停下。他認為,雙黃燈在實際情境中,對後方車輛反而更有警示效果,也凸顯現行法規與駕駛習慣之間存在落差。
立委黃健豪也表示,很多駕駛並非故意違規,而是基於安全考量才使用雙黃燈提醒後方來車,例如臨停示警,或是在國道上以燈號向讓道車輛表達感謝,卻可能因遭檢舉而挨罰。他認為,現行規範的適用性有重新檢討的必要,至少在現階段,執法上應以勸導為主,而非直接開罰。

針對爭議,交通部長陳世凱表示,我國燈號使用規範是依照國際標準訂定,與其他國家的制度一致,但民眾實際駕駛習慣和法規內容確實存在落差,加上這類細節不容易在考照時完全記熟,因此希望警方在執法上能以勸導優先。他也提到,警方通常不會主動取締此類情況,即便接獲民眾檢舉,也期待能優先透過勸導,讓駕駛了解正確的打燈方式。
事實上,雙黃燈並非不能使用,而是有特定適用情境。依照現行規定,當駕駛遇到突發狀況必須緊急減速、車輛故障,或在沒有後霧燈的情況下遇到大霧、大雨導致前方視線不良時,才能開啟雙黃燈。相較之下,路邊臨停、路邊倒車停車前提醒後車,甚至以雙黃燈表達對其他駕駛禮讓的感謝,這些常見情境若開啟雙黃燈,都屬於不符規定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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