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傅乙珮報導】一名鄧姓女子將自己的愛車報廢、賣掉當零件車後,事隔5年後竟收到7,200元的罰單,她這才得知,自己先前報廢的車輛如今還在路上「趴趴走」。鄧女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自己已經將車輛賣給顏女,並不清楚車輛非法使用,交通局應該開罰違法的顏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決,並負擔300元訴訟費用。
報廢車賣掉拆零件,5年後意外收罰單
判決書指出,鄧女2019年9月5日辦理報廢登記,她將自己的報廢車賣給顏女,竟被掛上其他車牌開在路上。2024年3月12日,顏女行經台9線路段,經警攔查後被認定「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確定違反,鄧女被開罰7,200元並沒收違規的車輛。鄧女對裁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她稱自己是將報廢車輛賣給顏女當零件車用,她不知道車輛被掛上車牌、開上路,認為交通局應該罰顏女而非自己。
法院認同交通局:鄧女「應馬上報廢車輛」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認為,員警經查車牌號碼與車型、廠牌不符,查看引擎號碼車籍狀況為一般報廢。只要報廢車即不能開車牌開上路,鄧女作為原車主,將車輛報廢後應該善盡管理的責任,不僅未申請廢車回收,還將車輛賣給顏女,可見違規事實明確。
法院認為,鄧女是汽車報廢登記前的登記所有人,具有監督、管理車輛不得再行駛上路的義務,但她卻將車輛交付給顏女,任由她掛牌駕駛,客觀產生危害。針對原處分裁決書裁處結果,並無不當違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鄧女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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