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宜報導】李姓男子於2024年3月19日傍晚,行經國道3號六甲路段時,駕駛的大貨車發生故障,李男卻未拉起手剎車、也沒有在車輛後方設置故障標誌,更沒有及時通知相關機關前往處置,導致後方郭姓男子駕駛車輛閃避不及當場追尾,最終郭男因傷重宣告不治。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李男及其公司已連帶賠償260萬元,法院也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李男6月徒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車拋錨急停路肩 他沒做這3件事釀悲劇
判決書指出,李男當時行經事故路段時,發現大貨車不明原因故障,於是選擇臨停在外側路肩,但他卻疏於注意未拉起手剎車,導致大貨車慢慢從路肩滑行至內側車道;加上李男也沒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又未立即通知公路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才導致悲劇發生。
當時郭男從後方駕駛車輛直行,卻看見大貨車從旁滑行至車道內,郭男閃避不及當場撞上,傷勢過重當場死亡。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指出,李男駕駛大貨車在故障後,應立即採取安全措施,但他卻未落實相關規定,造成貨車滑行至內側車道,直接釀成死亡車禍,導致被害人家屬承受極大傷痛,損害重大且不可回復。
法院同時認定,根據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報告,死者郭男駕車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也需對事故負部分責任。李姓男子除坦承犯行,亦與郭男家屬調解,連帶賠償260萬元。最終,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李男過失致死罪刑6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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