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寶爸國道「急煞」被檢舉罰2.4萬,法院判決撤單:檢舉人沒保持安全距離

2寶爸國道「急煞」被檢舉罰2.4萬,法院判決撤單:檢舉人沒保持安全距離。(圖片來源/ TVBS)

2寶爸廖姓男子2024年駕車行經國道4號時,因減速行為被後方民眾檢舉「任意驟然減速」,遭裁罰新台幣24,000元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是因為後座幼童拉動門把,為了安全才減速並尋找避車空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後大轉彎,認定廖男行為屬於應對突發狀況,並非恣意危險駕駛,判決撤銷原處分,同時也在判決時寫下,後車沒保持安全距離。

國道突減速遭檢舉危險駕駛 重罰2.4萬

根據判決書指出,廖男於2024年10月21日傍晚,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4號東向18.1公里處時,突然減速,結果被後方駕駛檢舉。經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認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裁處廖男罰鍰24,000元,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寶爸稱幼童行駛中拉車門

收到裁罰後廖男不滿上訴,他表示,當天車內載有兩名幼童,行駛途中就讀大班的幼童突然拉動左後座門把。由於當時前方即將進入隧道,車道即將縮減,且右側持續有來車,無法立即向右靠邊,考量車門若開啟恐生危險,才決定減速並確認車門狀況,強調並無危險駕駛之意圖。

案經法院審理,經調查確認廖男確實育有兩名幼子。法官也進一步勘驗檢舉影像發現,廖男當時行駛於內側車道,雖有驟然減速行為,但下一秒隨即顯示左方向燈,將車身跨越路面邊線進入「避車彎」暫停,隨後確認無誤後便立刻切回車道加速進入隧道。

法官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驟然減速」的規範目的,是為了避免駕駛人恣意對後車造成高度危險。然而,廖男的行為是為了確保行車安全,且在受限於外側車道有車的情況下,選擇向左側避車彎靠攏,難以認定是完全漠視交通規範的「恣意」行為。

大逆轉!檢舉人未保持安全距離成關鍵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判決中特別提到,據勘驗截圖,檢舉人車輛在案發時時速約85至90公里,依規應保持約42.5至45公尺的安全距離,但影像顯示檢舉車輛並未保持足夠間距。若後車能遵守安全距離規定,前車的減速未必會造成危險。

法院認定,原處分機關未考量廖男係因突發狀況而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裁罰於法不合,判決撤銷廖男的24,000元罰鍰及講習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監理所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TVBS新聞網原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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