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36公尺就飆到98km/h?駕駛超速吞1.2萬罰單質疑「測速失準」

桃園一名男子駕車從輪胎行駛出,但距離僅36公尺,卻被警方拍下車速高達98km/h。示意圖。(圖片來源 / 金山警分局)

桃園一名廖姓男子因超速遭警方開罰,但他主張自己才剛從輪胎行駛出,距離測速點僅36公尺,不可能在短距離內加速到時速98km/h,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測速儀器檢定合格、採證明確,最終判決駁回其訴,維持原裁罰。

判決指出,案件發生於2024年5月7日晚上11時許,廖男駕駛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一段時,遭警方以非固定式雷達測速儀拍下車速達每小時98公里。該路段限速為50公里,廖男的車速超過規定時速48公里,屬於超速40至60公里的違規情形,警方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萬2千元,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該路段限速50km/h,廖男超速48km/h,被警方開罰1.2萬元。(圖片來源 / 金山警分局)

對於罰單,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辯稱,事發當時才剛從民族路上一家輪胎行駛出,距離測速照相位置僅約36公尺,自己的車輛並非跑車,不可能在如此短的距離內從靜止加速到時速98公里,認為測速結果有誤,要求撤銷處分。

不過交通裁決處表示,警方採用的Gatsometer Type24型雷達測速儀早已通過檢定,且在有效期限內,測得的速度為科學儀器客觀結果。採證照片也清楚標示違規時間、地點與車速,現場速限標誌與測速警告牌設置完整,距離取締地點約201公尺,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廖男質疑測速儀器失準,強調愛車不可能在36公尺加速到98km/h,但最終申訴被法院駁回。(圖片來源 / 金山警分局)

法官審理後認為,測速儀器檢定合格且仍在有效期限內,具有相當可信度。廖男提出「36公尺內不可能加速到98公里」的說法,僅屬個人主觀推測,並未提出專業鑑定或其他具體證據足以推翻警方採證結果,因此難以採信。

法院最終認定廖男確實在該路段以時速98公里行駛,違規事實明確,判決駁回其行政訴訟,維持原本1萬2千元罰鍰及交通講習處分,並須負擔300元裁判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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