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社團「SYM DRG BT二代目 水冷跑旅俱樂部」,一位林姓車主發文求助,表示自己騎乘2代DRGBT,在2月21日晚上11點多卻被桃園警察攔下,一口咬定林姓車主違規改裝牌照燈為LED燈,並堅稱DRG原廠牌照燈是鹵素燈,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為由開罰,外加驗車燈,這令林姓車主相當無奈,全網對於警察對車輛的錯誤認知以及引用的開罰條例更是傻眼。

林姓車主分享的照片與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該名員警似乎因為看見車主的DRG牌照燈太亮而攔查,結果詢問車主「LED嗎?」車主表示原廠就是LED燈沒錯,接著警方懷疑再問「確定嗎?我記得原廠的尾牌燈不可能是LED的」,車主再次強調自己沒改,原廠就是這樣,但員警一樣堅稱「不可能!原廠不可能會這樣做,看就知道是改裝品」。

最後,該名警方以車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開罰,還在罰單上寫「使用LED大牌燈,未檢驗而行駛」,同時還開驗車單要求車主回監理機關驗車。
不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機車僅有頭燈在經過燈源改裝後須進行檢驗變更,而牌照燈(法規稱號牌燈)只規定:
- 燈色應為白色。
- 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
- 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
因此,假使車主真的有改裝LED燈,只要燈色無疑,且不影響車牌辨識與其他車輛的行車視野,應無疑慮。況且,車主強調自己的牌照燈就是原廠的LED燈,理應沒有問題。

此外,有其他網友表示,即便警察真的有發現牌照燈有違規之處,應該也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開罰900~1,800元。
但警方卻引用第18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開罰2,400~9,600元」,用開罰頭燈違規改裝的罰則來罰牌照燈,令多數網友質疑警方根本是缺業績而強行亂開單。
幾乎所有網友都是砲轟警察擾民、搶錢、亂用罰則,「只有有點腦的都知道新車都是配LED,有些低階車可能是鹵素燈,這種車怎麼可能配鹵素燈,難怪報考及格率那麼高,只要有手有腳就行了」、「先不管這個牌照燈到底是原廠或者是改裝也不要管是鹵素還是LED,警察開的罰單是用第18條是針對大燈改LED的處罰條例,但是牌照燈屬於其他燈系是要引用第16條,而且也必須要有影響行車安全的事實才可以開立,所以此單法源引用錯誤,無效」、「牌照燈應該沒有規定不能用led吧」。

網友認為警方對車輛知識不足,未經查證還堅稱是鹵素燈,讓車主還要自己花時間申訴,簡直擾民:「直接帶警察到SYM看新車是不是LED,是吃飽沒是做連這也抓」、「以他這樣的標準,全台的DRG2原廠新車包含未交車的都得全部重新驗車了」、「監理站驗完之後,投訴分局,再投訴政風室專業度不足,再投署警政署專業訓練不足,最後要求請假的薪資,油錢及精神賠償一倍,這是合理的」、「那個警察是社會的底層人沒見過世面。買得起的車都是最便宜的他的車都是鹵素燈泡」、「這種警察,浪費人民時間,還要申訴跑監理站、請假?誰賠給人民的損失…真的是來亂的,這種警察開錯單,有沒有懲處,懲處超過幾次有沒有沒飯碗的制度?真的爛」。
少數網友懷疑車主是不是燈光偏藍?不過,據車主表示,該張照片只是因為相機與環境光源造成的色差問題,並非他有改裝成藍光牌照燈。他也坦言,牌架雖然有做改裝,但牌照燈都是原廠移植的。

經過網友一陣開轟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所長王威志也出面回應,對林姓車主表達歉意:「有關您反映改裝號牌燈遭違規告發一案,經本分局檢視及聯繫機車廠商確認,該牌照燈初步比對與原廠相符。 本分局將予以撤銷該罰單,對當事人造成不便與困擾,本分局深表歉意,尚請見諒,本分局將持續針對員警交通執法教育訓練並兼顧民眾權益,確保交通執法合理性與適法性,避免是類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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