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上常常看見銀髮族騎乘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四處穿梭,不過這輔助工具,其實在法律定義上根本不是「車」!根據衛福部與道路交通法規規定,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被歸類為個人行動輔具,也就是說當阿公阿嬤坐上代步車後,其身分便等同於行人。然而,許多使用者因缺乏相關法律認知,經常大搖大擺地闖入車陣或佔據路中央,去年短短2個月內,連續爆發三起奪命悲劇,再次敲響了交通安全警鐘。

回顧2025年8、9月間發生的事故,苗栗縣後龍鎮有一名8旬老婦疑似因跨越車道左轉,與重機發生劇烈撞擊,當場失去生命跡象。台中市潭子區一名87歲阿嬤,騎乘代步車遭酒駕貨車追撞而不幸喪生,彰化縣二林鎮則發生兩名長者分別騎乘機車與代步車相撞,雙雙倒地後,騎醫療用電動車的73歲老翁傷重不治。這三起慘劇造成數個家庭破碎,必須切記醫療代步車視同行人,上路時務必注意車流、靠邊行駛,才能確保平安出門、安全回家。

另外,針對法規上的責任歸屬,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一名吳姓男子駕駛代步車行駛在路中央,導致後方機車超車時勾扯到其遮雨帆布,騎士摔至重傷骨折。吳男辯稱是對方車速過快,但法院認定代步車既等同行人,在無人行道時應「靠邊行走」,最終法院判決吳男因未依規定靠邊,卻行駛於路中央,被認定為事故主因,依過失傷害罪處以拘役20日。因此,若使用輔具上路卻不守法,不僅危險也難逃法律責任。

事實上,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被列為個人行動輔具,不需申請牌照、掛車牌,也不需要駕照,其管理規範完全與行人相同。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若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將處新台幣500元罰鍰。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也提醒,若遇到人行道施工或障礙物而不得不進入車道時,必須緊貼路邊行進,絕對不可貪圖方便而橫行於路中央,以免將自己置於險境,也危害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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