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張姓男子去年12月開車行經太平區太堤西路時,因超過速限51公里遭開罰12,000元並吊扣牌照半年。然而,這場原本板上釘釘的重罰,卻因警方標誌擺放的位置出現大反轉。張姓男子主張從路口左轉後,根本看不到測速告示牌,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官認定標誌設置有瑕疵,裁定撤銷罰單。

事件發生在速限僅40公里的台中市太平區太堤西路上。張姓男子以時速91公里高速飛馳而過,被警方的移動式測速照相逮個正著,不過即使測速相機與告示牌的距離約210公尺符合法定規範,在法院開庭時,執勤員警坦承當時「警52」也就是測速取締標誌,擺放朝北的方向,而張男從橋上左轉向南行駛,導致駕駛人根本看不到警示牌。對此,法官認為標誌設置地點不當,不符合法律程序,因此判定張男勝訴,撤銷原處分。

消息曝光後,民眾議論紛紛。有人直言「設置的地方有問題」,也有人抱怨「現在的道路交通標示有些很奇怪,騎過去限速40,有時候限速又變30」。不過有民眾指出,明確是學區範圍絕對不能快,時速90就是超速,也有人認為「測速照相的用意是提醒大家,不是為了取締而取締」,同時也有民眾建議「就是不要騎太快」。

對此,台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交通組長林立偉回應,尊重行政法院裁定撤銷原處分,並開始盤點檢視轄內各機動測速照相的擺設位置,確保未來執法程序無誤。同時,警方也呼籲,民眾務必遵守速限規定,以免為了搶快而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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