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沁梅報導】台北市大安區去年6月間發生一起酒駕肇事案,一名43歲的郭姓男子清晨與44歲陳姓女友在信義區飲酒後開車上路,不料途中在仁愛與建國路口肇事。警方獲報到場時,郭男一度甩鍋給女友稱「車是她開的」,警方當下先請陳女將車移至路旁,沒想到一查發現2人均有喝酒,雙雙送辦。
事後,陳女不滿「是警方叫她移車」向法院申請提審,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陳女當時明明可以坦承為郭男駕駛,但卻為了隱瞞而聽從員警指揮駕車,屬自由意志所為,因此裁定駁回。

信義區嗨完酒駕肇事 男友狂甩鍋「車她開的」
據了解,去年6月8日清晨4時許,郭男與陳姓女友在信義區飲酒後,開車準備返回新北市住處,沒想到在行經仁愛與建國路口,準備右轉上建國高架時,不慎與匯流車輛發生碰撞。警方獲報到場時,發現郭男渾身酒氣,並詢問「車是誰開的」,郭男堅稱「車是女友開的」,但對方駕駛指控「有看見男的開車」,警方當時見陳女無明顯酒容,因此先請陳女將車移至一旁。
誰料,警方進行酒測時,赫然發現2人均有飲酒,酒測值分別為0.8與0.77,經坦承後確認為郭男駕車,當場將郭男依公共危險罪偵辦,而陳女同樣依公共危險罪及頂替罪送辦。事後,陳女不滿自己也遭酒駕送辦,認為「是警方叫我移車的」並向法院申請提審。
女友不滿涉酒駕申請提審 法院1理由駁回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指出陳女案發時未受他人脅迫,具有意思決定自由,但卻在配合員警移車以隱蔽郭男犯行與不能酒駕之間選擇前者,屬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無法因此而認並無不法,最終依頂替罪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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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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