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3日三讀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案,針對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再放寬,增訂「身心障礙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可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共有11款免徵規定,其中第8款原本明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若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為限,每一身心障礙者同樣以1輛為限。
身心障礙者免徵牌照稅對照表
| 修法前 | 修法後 |
|---|---|
| 免稅對象 (每一身障者限 1 輛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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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1:身障者「有駕照」
規定對象 (車主):
限掛於「身障者本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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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1:身障者「有駕照」
規定對象 (車主):
維持不變,仍限「身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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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2:身障者「無駕照」
規定對象 (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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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2:身障者「無駕照」
規定對象 (車主):
最新放寬
非同戶籍 之二親等內親屬也可,但: 「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須相同 |
本次修法重點在於調整第8款文字內容,明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都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並維持「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的原則。
修法過程方面,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去年底併案審查多位立委與黨團提出的修正草案。立委林思銘指出,實務上協助無駕照身心障礙者提供交通與照護的二親等親屬,未必與身心障礙者同住或設於同一戶籍,若以戶籍限制,恐造成照護上的不便,因此希望增加適用彈性。

經討論後,多數與會立委與官員大致贊同修法方向,最終通過立委林思銘、賴士葆、吳秉叡、郭國文、李坤城所提再修正動議,且全案不須交黨團協商。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未提出異議,修正條文順利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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