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針對機車駕駛人手持使用手機,還有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吸食香菸等部分,全面加重處罰。其中,修法條文明確規定兩者處罰皆提高至新台幣1,200元,較先前更重,期望透過強制力改善相關違規行為。

根據現行法規規範,機車駕駛人若在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裝置通話或數據通訊,會面臨新台幣1,000元的處罰,若是汽機車駕駛人在行駛時手持香菸吸食或點燃,對他人行車安全造成影響,則處罰新台幣600元。不過,立委認為違規罰鍰不高,過去處罰的威嚇效果有限。

國民黨立委邱若華與黃健豪表示,駕駛人騎乘機車或駕駛汽車時抽菸,煙霧與煙灰隨風飄散,容易干擾後方用路人的視線,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尤其對孕婦和胎兒造成更大的健康威脅。此外,諸多機車駕駛人在行駛或停等紅燈期間,仍會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接聽或撥打電話,容易分心而影響行車安全,因此決定加重罰則。

依照三讀修法內容,未來駕駛人無論騎乘機車或開車,點燃或吸食香菸致他人行車安全有影響者,都提高罰鍰到1,200元,另外,機車騎車滑手機部分,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同樣提高到1,200元。不過,是否用「手機架」就不等同於手持方式?先前交通部也有澄清,若是行為對行車安全有影響,同樣能依法開罰。

此外,針對學校和醫院周圍的交通環境,立法院三讀條文也進一步規定,若駕駛人經過設有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時未減速慢行,並因此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將依法加重刑罰,最重可增加至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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