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建邦報導】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今年3月間,開車行經新店區北新路與順安街口停等紅燈時,因低頭查看手機訊息,遭員警依「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裁罰3,000元並記點,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現行對非行進中使用手機的取締長期「積非成是」,應予導正裁定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今年3月間駕駛小客車在路口停等紅燈時,警方認定他有「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當場攔停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陳男3,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陳男因不服裁決而向法院聲請撤銷處分。
陳男在庭上主張,當時紅燈還有20至30秒,車輛處於完全靜止狀態,因聽到手機訊息聲才低頭查看,內容是兒子詢問是否回家。他強調整段過程僅短短幾秒,並未手持手機持續操作,也沒有影響行車安全或漏看號誌的情形。然而交通裁決所仍認為陳男的主張不可採,請求法官駁回訴訟。
法官審理後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的立法目的,並非全面禁止駕駛人在任何情況下觸碰手機,而是針對「手持方式」且「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法官批評,目前實務執法常見只要駕駛沒用手機架就舉發,卻未區分車輛「行進」與「靜止」狀態的危險差異,也沒調查使用時間、功能與目的,恐有違比例原則。
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畫面中並未清楚拍到陳男「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員警證述時對手機位置、使用方式等細節也無法明確說明。法官考量在紅燈剩餘超過20秒的情況下,僅憑短暫查看行為難以認定「有礙駕駛安全」,既然舉發機關未能負起舉證責任,原處分即屬誤開。
法官在判決文末特別指出,我國對非行進中使用手機的取締,長期以來「衍然積非成是,實應導正」。法官提醒,員警取締時有機會當場確定事實並完備調查,這有利於司法的事後審查,呼籲舉發機關應精進程序嚴謹化,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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