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遭罰6千不服,男子實測距離多20公分成功撤單

據警政署認定,目前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 (約3公尺) 為取締標準。(攝影/林冠丞)

【記者林冠丞報導】開車行經路口時,要禮讓行人過馬路已是全台用路人共識,據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規定,目前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 (約3公尺) 為取締標準,台中市一名王姓男子2024年12月因未禮讓挨罰6千元,不服的他重回現場測量,主張自己「與行人距離有313公分」,並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後則認為實際距離有320公分,因此撤銷罰單,可上訴。

台中市一名王姓男子因未禮讓挨罰,重回路口測量後成功撤單。(示意圖/ TVBS資料畫面)

未禮讓行人罰6千 他重回現場測量

據判決書指出,王男2024年12月23日8時45分,開車行經北區日興街與文化街口,當時執勤的第二分局員警,認為王男「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當場攔停舉罰,罰鍰6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只是王男主張,自己重回路口測量,結果顯示車輛和行人距離約313公分,已超過警政署規定3公尺內的執法標準,應不構成違規,請求撤銷罰單。

距離320公分 法官撤單

法官當庭勘驗警方取締的密錄器畫面,確認王男車輛與行人有3個枕木紋與2.5個枕木紋間隔距離,換算後約320公分,已超過3公尺,認定王男不構成違規,判決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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