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電動車普及、打造友善充電環境,立法院會近日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明定公共停車場必須設置電動車位以及充電設施,否則針對停車場經營業者處罰,若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或複查不合格,可處新台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處30日以下停業處分。
立法院28日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停車場法》等修正條文三讀。過去在《停車場法》部分,雖有規定公共停車場應該設置電動車格、充電設施,但主管機關訂定之《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並無明確的設置比例與標準,更沒有針對違規公共停車場及負責人的相關處罰。

如今立法院三讀,若未來公共停車場違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沒有設置電動車位與充電設施,經通知得限期改善。若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負責人可處9,000元以上至9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也可按次處罰,必要時得處30日以下的停業處分。
三讀條文也提到,汽車駕駛人若在公共停車場任意停放車輛,或占用電動車專用充電車位,停車場經營業者得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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