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為扣牌竄改民眾超速事實,149km/h變151km/h遭判刑1年

一名國道警日前為取締超速民眾,竄改違規事實,遭到判刑。示意圖。(圖片來源 / TVBS)

【記者陳祁報導】一名國道陳姓員警於去(113)年9月15日晚間,在取締國道三號北上211公里的超速違規時,見一輛車超速而拍下,沒想到違規車輛的車牌模糊,為了要使車主挨罰又吊照,陳員將時速149公里竄改成到151公里,並開出2罰單,對蔡姓車主開罰及吊扣牌照,蔡姓車主收到罰單後,發現照片與罰單有疑慮而提出申訴,此案經法院審理後,依偽造文書罪判處陳員1年有期徒刑、可緩刑2年。

當時陳姓員警在國道3號北向211公里處,取締超速違規時,以測速雷射槍進行拍照取締,拍到蔡姓車主的車速分別為146公里、147公里、149公里、151公里,其中第四張照片的151公里車牌模糊,無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但是陳員對於超速行為反感,為了想要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開罰又吊照,竟然將第三張拍比較清楚的149公里照片,竄改成151公里。

陳員使蔡姓車主,依速限110公里超過達40公里以上(即時速150公里以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開罰;以及同一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六個月」遭吊照。

蔡姓車主收到罰單後覺得怪怪的,因此提出申訴,此案經檢方偵辦,將陳員涉犯《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他起訴,此案經法官審理後,兼衡其自陳犯罪動機為駕駛人因超速嚴重枉顧路人行車安全,審酌陳員犯後態度,且態度良好,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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